研法三十二周年系列 | 经典回顾之民法学·刑法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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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以下简称“《研法》”)创刊于1986年,是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负责的高质量学生自办刊物。32年的发展历程中,《研法》积极推介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刊载了大量有学术影响力的作品,马怀德、胡建淼、龙卫球、薛刚凌、肖建华、李居迁等本刊的作者都已成为学界中坚力量。
空前启后 功不可没
——《民法通则》颁布十周年记
江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至今已十周年了。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提出,为中国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所以这几年来一直有人呼吁制定一部系统的中国民法典,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适时、稳定、系统的行为规范。现在回过头来看 1986年的《民法通则 》,的确有其不完备、不成熟的一面。十年以后,在经济生活发生巨变的条件下,《民法通则 》显得过时,原则,欠缺,遗漏。但是,我们不该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评价它的价值或功绩。我认为,1986年《民法通则 》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它既标志着以政治手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为主的时代的结束,又预示着我国民事立法开始步入正轨,为以后陆续颁布的单行法规乃至今后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所以我说它是“空前启后”。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民法通则》正确地确立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了民法的四个核心原则:主体地位平等、权利本位 (私权神圣 )、过错责任和意思自治 (契约自由 )原则,仅就此而言,《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
(原载《研究生法学》1996年第2期 )
破产制度之功能与破产程序启动方式
朱庆育
按马林诺斯基所持之社会学功能论从破产功能定位的角度分析考察破产启动方式。破产制度的三个主要功能即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维护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与破产程序的三种启动方式即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国家依职权开始一一对应。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方式的不合理规定受我国对破产制度之功能定位不准确的影响,但此种互动、对应关系并不是“功能决定论”。
(原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2期 )
罪犯权利义务特点浅析
许章润
罪犯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个别化的公民与国家关系及彼此关系在法律上的定型化,是法指挥罪犯行为的指令和法保护、限制罪犯行为界限的具体化,其特点表现于反映这一个别化的关系的诸种特殊性,有义务和权利的特定性、义务和权利的一元化、权利的不完整性和义务的绝对刑事强制性四点。
罪犯义务和权利的特定性,是指罪犯除一般具有与其他公民共同的权利义务外,还具有由自己的特定法律身份和特殊人身状态所决定而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权利和义务。罪犯义务和权利的一元化,是指罪犯的义务和权利互为前提、互相贯通和互相促进。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是指构成罪犯权利的主客观方面的脱节,尤其是主观方面不能满足或适应客观方面。
义务的绝对刑事强制性,是指罪犯义务属性的刑事化和义务履行的强制性。即罪犯的一切法律义务的履行均成为罪犯服刑改造活动的内容,如不履行,将强迫其履行。其强制方式不是行政的或纪律的手段,而是由国家暴力机器运用行刑暴力方式来实行。
(原载《研究生法学》1986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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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羿的